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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与召回 各有不同

www.chetxia.com 2013-09-16 15:22:13 来源:车天下汽车网 类型:原创   字体: |

[导读] 距离“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还有十几天,这意味着,“十一”之后所购车辆,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将有权根据“汽车三包”规定要求汽车销售方对车辆进行修理、更换甚至退货。

  【车天下大连讯】距离“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还有十几天,这意味着,“十一”之后所购车辆,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将有权根据“汽车三包”规定要求汽车销售方对车辆进行修理、更换甚至退货。

  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记者调查发现,相当多的消费者对“汽车三包”规定有关要义,仍然模糊不清。

  召回与三包

  今年年初,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颁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 “汽车三包”规定),至此,酝酿了10年之久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很多消费者甚至包括汽车业内人士,将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混为一谈。

  召回主要针对汽车产品存在的设计缺陷给消费者带来的安全隐患,是指生产者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择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而三包主要针对汽车产品出现的质量瑕疵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是指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解决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过程。两者不能混同对待。

  两者都是汽车产品“后市场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起着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完善的作用,但也有五大不同。

  第一,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不同。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汽车三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按照合约约定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调整的汽车产品范围不同。召回涉及所有汽车产品,“汽车三包”则面向家用车。

  第三,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不同。“汽车召回”解决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汽车三包”要解决的是个案性的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期限不同。“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而“汽车三包”有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三包期。

  第五,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对于“汽车召回”,生产者必须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然后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车的车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等。对于“汽车三包”,销售者主要是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情况和修理情况等,按照“汽车三包”规定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与消费者之间有异议,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

  包修期与有效期

  “汽车三包”规定最核心的要义是“包修、包换、包退”。“汽车三包”规定中,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很多人非常关注“三包”期限,但是大家对包修期与有效期的概念区别还是一头雾水。

  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主要针对维修范畴而言。包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的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中有详细解释。

  有效期,针对的是“退车”与“换车”的限定条件。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车或换车手续。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有详细规定。

  备用车

  很多人对车辆修理期间服务商应否提供备用车,缺乏概念;有的人误以为,只有高档豪华车才享有“备用车”服务。

  “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的第十九条明确提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60天或3000公里

  在“汽车三包”规定中,有一个特殊的“有效期”限定,很多人并未注意: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此限定范围内,凡是存在严重安全缺陷问题的车辆,厂商应该为消费者进行更换车辆。

  除了“60天或3000公里”这一特别条款外,其第二十一条也应牢记,“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三包”不包什么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既要熟悉所“包”条款,也应了解其所不“包”的内容。

  “汽车三包”规定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其作了相关约束。

  其一,“汽车三包”规定,主要是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这意味着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没有纳入“汽车三包”的范围。

  这里特别提示,在限购限牌的城市,通过拍卖公司车牌获得购车指标,并注册至公司、机构名下的车辆,不在“汽车三包”规定保护范围之内。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也不受“三包”保护。

  “汽车三包”规定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三十条(三)规定,“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只要在非厂方指定维修站,对车辆改装、调整、拆卸,一旦车辆损坏,不能享有“三包”保护。

  该条款还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退车与退款

  购置车辆涉及交纳各种税费,购置税、交强险、上牌等各种繁杂手续费用。一旦退车、换车,这些费用谁来消化?

  因汽车相关税费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窗口来办理。如果发生退换车,可根据三包规定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新购买了一辆车,如果因质量问题,通过与经销商、生产企业商榷并达成退车协议,那么购车所产生的购置税同样可以退还给消费者。

  税费问题,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处理。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保险费问题,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操作,购车初期缴纳的保险费用同样可以申请退还。根据《保险法》要求,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只需收取投保人手续费,其余全部退还;保险责任开始后,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费用,其余退还投保人。

(责编:dlch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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